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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网游轩辕剑告电影轩辕剑传奇 称其名称侵权
  •   今天上午,此案在朝阳法院酒仙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。被告称,轩辕剑是古代名剑之首,作为商标不具有显著性。

      原告大宇资讯公司诉称,《轩辕剑》是该公司创作发行的历史题材类角色扮演系列电脑客户端游戏。自1990年发布以来,已发行12款角色扮演游戏、1款回合制策略游戏、4款网络游戏,最新作品《轩辕剑:穹之扉》已于今年3月26日正式上市。

      该公司表示,《轩辕剑》系列游戏曾荣获众多游戏项,在中文游戏玩家中享有较高知名度。其中第三代《轩辕剑之天之痕》曾被改编为电视剧,于2012年7月6日出品,此外还有《轩辕剑》系列网络微电影已在相关视频网站发布,受到影视剧迷的好评。

      大宇资讯公司称,“轩辕剑”已构成该公司知名商品名称,并已注册商标,在电影制作、电影剧本制作、戏剧制作、电影发行、电影放映、译制、除广告外的影片制作等多个项目核准使用。

      被告大舜影视公司作为第一出品人出品的电影《轩辕剑传奇》,电影名称使用了与该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“轩辕剑”文字,为攀附《轩辕剑》游戏及其衍生影视作品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,还使用了近似的装潢等,造成电影与该公司游戏的混淆,使观众误认为两者存在关联,、引起。

      幻思文化公司根据大舜影视公司授权,为电影《轩辕剑传奇》进行市场宣传,并负责“@电影轩辕剑传奇”新浪微博账户的运营,利用该账户进行电影宣传推广、活动宣传。大舜影视公司与幻思文化公司的上述行为了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,构成不正当竞争。

      大宇公司称,为公司权益,故将电影方大舜影视公司及微博运营方幻思文化公司诉至法院,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、立即停止非法使用“轩辕剑”的不正当竞争行为,在各自公司网站首页显著及新浪微博连续5个工作日置顶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,赔偿公证费、律师费等为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。

      原告游戏公司大宇资讯与被告影视方大舜文化公司均委托1名代理律师到庭参加诉讼。此外,原告方还委托另一位代理人以台北的身份出席此次庭审。被告微博运营方幻思文化公司未作答辩。

      电影方大舜文化公司辩称,轩辕是我国古代华夏民族的人物,轩辕剑也是古代名剑之首,市场上包括电影、游戏、网络、小说等各个方面都在使用,并非大宇公司独有,这是大众常用的作品名称,其作为商标不具有显著性。

      2015年5月11日,经备案,海南相关部门批准,大舜公司才得以使用这个名称,他们选用“轩辕剑”并非是商标,而是从电影本身故事内容中提炼而出,以“轩辕剑”为题更贴切。

      大舜文化公司称,“轩辕剑”在电影作品上此前并未使用,因此不构成侵权,而且观众看电影是根据喜好来的,他人无法左右。“无论是游戏还是电影都会有制作方公司的名称。”

      被告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。“说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,但大宇公司只写了名称,没有表明特有,可见它并非大宇公司特有的商品名称,不具有特有性。大宇公司还起了系列名称如‘轩辕剑之天之痕’亦可以佐证,轩辕剑只是主题和题材的贴切。所以并不存在电影搭游戏的便车。”

      被告认为,大宇公司的索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电影《轩辕剑传奇》投资数千万,票房200多万,亏损严重,跟我国目前电影市场火热背道而行,可见观众没有被。但另一方面也凸显出问题,为什么票房如此惨淡,被告方诉称这是因为电影《轩辕剑传奇》在发行和准备上线时,游戏公司大宇资讯广发律师函要求终止,导致各大影院早早将其下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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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关键词:电影人称名字